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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寨县县城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2008-5-16 16:52:33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金寨县县城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2007]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响齐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县城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0月17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金寨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金寨县县城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梅山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民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县县城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施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居住标准、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根据县级财力,逐步实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数,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金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确定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领取《金寨县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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