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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叶集试验区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2008-5-16 16:42:53 点击次数:

  

  

叶政〔200733

 

 


关于印发叶集试验区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办,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叶集试验区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叶集试验区建成区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集试验区建成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建成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经济和发展改革、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和镇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我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户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m2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定期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最低居住标准、保障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区管委批准后,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实施。

根据区管委的财力,逐步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实行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比例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五)中央和省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镇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家庭必须享受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公布的最低居住标准(10m2/人);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管委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领取《叶集试验区城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叶集试验区城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经受理机构初审,镇区办事处审定后,由受理机构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核准,作出核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叶集试验区城镇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专项账户,每季度打卡发放一次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确定的最低居住标准的。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对已骗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情节恶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在我区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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