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2008-5-16 16:39:40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霍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霍政办〔200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霍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霍山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以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我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县房产局承担廉租住房管理具体工作。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委、物价、财政、民政、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监察、审计、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租金减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租住直管公房的租金适当减收。减收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减半执行;减收对象由房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减收部分的租金损失从当年租赁补贴资金中予以弥补。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和其他部门投资建设廉租住房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租住。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按当年保障面积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其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县建设(房管)部门会同县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每年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人口变动与住房状况进行一次核实,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最低居住保障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方式,来源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各项补助资金;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不含其他部门投资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申请家庭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最低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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