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就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日期:2008-6-30 点击次数:
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 就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与现执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比较(1997年建设部57号令,2001年修订),《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从而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细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问:什么是房屋登记?什么是房屋登记机构?什么是房屋登记簿? 答: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属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问:办理房屋登记,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问:办理房屋登记,一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如下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簿事项进行公告。 问:如何申请房屋登记? 答: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问:如何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答: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问:什么是地役权?如何办理地役权登记? 答: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便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其他必要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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